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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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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申请书5篇

  本文是会员“mengzhangjiaoque”分享的笔迹鉴定申请书5篇,供大家参考。

笔迹鉴定申请书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1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泰添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职务:总经理

  电话:******

  请求事项:

  对邵小丽提交的以下“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中领款人的签名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即一人签数人姓名):

  1、页码——邵小丽证据3-2-15(附件1):康会贤与崔君贤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张雪棉与康芹娃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2、页码——邵小丽证据4-2-15(附件2):葛桂英、梁文霞、梅秀贤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3、页码——邵小丽证据4-2-28(附件3):郭引莲、康晓玲、康石榴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4、页码——邵小丽证据4-2-43(附件4):郭引莲、康石榴、郭利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5、页码——邵小丽证据4-2-70(附件5):史锴、权海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事实与理由:

  邵小丽与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邵小丽提供的多份用工工资发放表中,领款人一栏均有不同姓名的领款人签名高度相似的现象,申请人怀疑其为同一人冒充多人签名。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从中选取几份发放表,恳请贵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望准许。

  此致

  咸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陕西泰添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0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xxx向法庭提交的“被告陈xx出具的三张xx及一份xxx”中的签名‘陈xx“三个字该签名笔迹系陈xx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于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xx及一份xxx(具体化)上的签名”陈xx“三个字确系由被告陈xx本人所签。由于在20xx年x月x日下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拒绝承认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上的签名”陈xx“三个字是其本人所签。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确认陈xx欠申请人借款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时间:xxxxxx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诉大和劳务和快客利劳务合同是否为两被告摹仿原告的签字。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通过河北区劳动仲裁调解时,被告快客利拿出一份假合同,天津市大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疑点如下;

  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签约须知》第7条规定,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通过观察河北区调解处拿出的合同签订,仅有被告摹仿原告的圆珠笔笔迹签字,连签合同日期也不敢标明,就怕留下更多破绽。

  2、原告自源提供20年9月23日快客利工服押金的交款签字一份,20年3月20日和20年7月2日快客利住红光中学办公点《来宾登记》2张,以供笔迹鉴定合同是否为摹仿的证据比较材料。

  3、原告的笔迹是书写人经过反复训练巩固下来的,已经成为其个人需要的,一时难以改变的那部分书写技能即书写习惯的体现。仔细观察被告的摹仿签字合同,其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的轻、重、缓、疾、提、绕、压、扬、停、顿、挫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合同签字笔迹系他人摹仿。

  4、依据20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社会保险;仅有在开发区摩托罗拉工作的地点,没有在大港区发电厂工作的合同变更合同补充。并且没有给原告提供一份。

  依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景

  20年月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P5B47,现住济南市路号某小区号楼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

  20年月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张三,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岭名厦22楼。

  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株天法民一初字第 44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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