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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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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6篇】(房屋租赁合同 模板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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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6篇】(房屋租赁合同 模板 电子版)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房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房产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的房产及空闲用地约4亩(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行居住、休闲、娱乐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居住、经营不受甲方干预。

  第二章 改扩建及租金

  2.1 为改善居住环境,甲方同意乙方拟对本房产进行改扩建。

  2.2改扩建房产所需各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2.3租金为

  第三章 租赁期限

  3.1除非甲乙双方按第六章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xx年,自本房产交付之日起计算。

  3.2 本合同3.1条约定的20xx年租赁期满后,甲方应无条件与乙方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租赁期仍为20xx年,仍沿用本合同内容。再次期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变再顺延20xx年合约。

  第四章 水电费用

  4.1 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

  4.2 乙方只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属于乙方应当承担的租金、费用。

  第五章 甲乙双方保证及责任

  5.1 甲方保证确实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甲方保证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措施。

  5.2 甲方保证办妥房屋改扩建批准手续。

  5.3 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给乙方。

  5.4 甲乙双方须确保对方根据其居住、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确定生活、经营事项,并确保乙方在其生活、经营期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各项公共设施。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出租房屋及院落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的。

  5.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经通知甲方后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前提是该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8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5.9 乙方也可对房产外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合同提前终止

  6.1 在50年的租赁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6.2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乙方可对房屋进行修复或重建。

  6.3 在本合同期内,若发生政府征地、拆迁、市政统一规划, 本合同约定的房产被国家征收、征用的,新建地上物的补偿归乙方,甲方还应将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房屋租金退还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若甲方将合同约定房产抵押或转卖第三方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50年租金总额的30%的违约金。

  7.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都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承担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

  7.3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并承担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的30%的违约金。

  第八章 争议解决方式

  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2 本合同附件均匀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方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______,结构等级_____________,完损等级_______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收回。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乙方需先支付甲方相关的租赁费用。

  第三条、房屋租金

  房屋租金每月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租金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金交付方式

  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租房押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时交付房租____________个月租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于租金到期前____________日交付下____________个月租金,以后以此类推。押金在合同期满承租方无任何欠费搬离时退还。

  第五条、其它费用约定

  1、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在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承租方享受该小区的服务并服从管理。房屋租金中不包含每月的有线电视、水、电、气、暖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本小区为集中供暖,承租方需按物业规定支付相关的费用。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要求其它内容的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合同期满,承租方应按期搬出租房,如逾期不搬,每超过____________天,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同时付清每日的房款。

  3、物业于每年的______________月份的____________号收取____________个月物业费,其中____________月份收取当期采暖季的暖气费,乙方于____________月份开始每单数月份支付相关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收费规定及标准参照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及时按期足额支付物业费和暖气费。(物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维修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需保留支付的物业费和暖气费的相关收据。

  第六条、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2、在租赁期内保证该房屋能正常使用,负责房屋自身的维修,保证房屋能正常受用。

  3、提供水、电、气能正常使用,并协助安装电话宽带等设施的接入。

  (二)承租方责任

  1、房屋交接时应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合格,查验后双方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认可,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如发生一切责任事故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按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房租及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3、对所租房屋必须爱护,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改建、不得转租、不得从事与用房性质不相干的违法活动。

  4、如所租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找出租方协商解决,承租方不得擅自处理。

  5、在租赁期内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在不破坏原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室内装修。如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已完成的室内装修应无偿予以保留。

  6、应遵守该小区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如承租方行为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或影响他人生活并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

  7、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分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8、承租人不得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公利益

  9、承租人应遵纪守法和接受居委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大声喧闹,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10、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____个月通知出租方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的续签或退租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时,应付给对方____________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2、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该房屋时,则双方对房屋的费用及设施进行验收并交接。若承租方未按时或超出合同一周仍未搬离,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3、承租方在拖欠房租超过____________日历日即视承租方自动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限其在____________周内搬离,承租方逾期不搬,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而私自在承租方屋内进行装修、改建或从事与用房性质不相干的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承租方在接到搬离通知____________日历日内必须搬离,逾期不搬,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5、承租方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分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公利益或影响他人休息,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限其在____________日历日内搬离,承租方逾期不搬,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6、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标准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时,每逾期一天,向承租方支付____________元滞纳金。

  7、出租方在房屋租赁期内不能保证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如倾斜、倒塌等),则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进行维修或终止合同并无条件退还剩余押金和租金。

  8、因不可抗力而引起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时,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其它特殊约定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租赁期间如房屋渗漏或自然损坏,影响使用及人身安全,应由甲方负责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损耗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重要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如遇拆迁,第三方征用或出租方出卖房屋时,须提前____________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合同期内要求退租的,也必须提前____________个月通知出租方,并且支付____________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承租期因甲方原因不能承租,也必须提前____________个月通知承租方,并且支付____________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因第六条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承租,甲方可在____________内收回房屋,并且不再支付违约金。

  5、为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更换大门锁芯,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在退租时需复原。

  6、乙方租赁房屋仅供以下人员住宿使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出租方执____________份,承租方执____________份,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共计____________页。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楼___单元____号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______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有效。____或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4

  出租人:(甲方) 证件(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身份证号)

  地址:

  甲、双方于 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作为商铺,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合同任期限为 年,协议有效斯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日提前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乙方在本终止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 元(大写: )。

  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和补偿款后,将扣除应付的房租后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退还乙方。

  四、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

  五《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相关义务与权利已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终止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终止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因本终止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方诉讼,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处理本终止协议项下纠纷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八、本终止协议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本终止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终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不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5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位_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m2,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

  2.房屋产权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租期

  1.租期为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租期届满,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

  第三条租金

  1.房屋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元,每半年付一次。

  2.签订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

  3.租期内未经协商一方不得变化租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能用于正常办公,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应于租期开始前将房屋交予乙方,延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

  3.甲方保证房屋证件齐全真实,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因出卖、抵押等产生的房屋权利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负担支付房屋物业费用。

  5.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提供供暖、供水、供电、电话、网络、消防设施,对自然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

  6.房屋或其内设施非因乙方故意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2天内进行维修,若超过两天未维修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若乙方自行维修甲方应承担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房租,若超过一月未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造房屋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因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

  4.乙方自行承担水、暖、电、网、电话费用。

  5.乙方保证对房屋进行办公用,不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因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应承担修理或重换责任。

  7.租赁期内甲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8.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则应自行搬离,但甲方应给予7天搬迁时间。

  第六条任何乙方若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拆迁、地震造成房屋损坏双方互不负责,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九条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中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在短期公寓租赁业务中互相合作,由甲方向乙方推荐入住客户,乙方负责接待甲方所推荐的客户,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客户如实提供乙方信息。如因甲方夸大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作相应赔偿。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效联系依据,如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通知乙方予以更新。

  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 房价表》向客户报价,实际报价不得超出《 房价表》上的价格。

  4、甲方不得故意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亦不得向乙方隐瞒客户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但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2、实际成交价格、金额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核实情况;佣金按照实际成交计算。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提供详实的房屋资料, 在房屋状况(包括房屋内重要设施、房屋周边环境等)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各房屋的预定情况,乙方会在网站上及时更新,但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甲方)。

  4、乙方有义务提供给客人正常合理的服务,以确保客人满意。

  5、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为甲方在乙方网站后台提供一个客户信息平台,并由乙方及时登记客户入住情况,以便于甲方掌握客户入住信息。

  三、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条款,或者甲方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2、如由于乙方单方的原因(服务、房屋实况与网站内容不符等)与客户发生纠纷,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佣金/付款/结算条款

  1、客房价格:见《 房价表》。

  2、佣金:由甲方推荐的客户,在乙方客房入住,实际达成的租金收入的____%。

  3、乙方以客人实际退房日期的当月月末支付甲方佣金;实际退房日期与预定退房日期不符时,以实际退房日期为准;甲方同意以 方式领取佣金。

  4、以上代理价格仅适用于《 房价表》所列出的房屋。

  五、知识产权及保密

  1、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另一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2、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3、以上第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六、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包括市政拆迁,自然灾害等因素。

  七、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7

  甲方(房 主):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需本人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

  一、甲方将______路_____号一楼一底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使用。

  二、租期__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现金支付(计大写_______元整)。

  四、房屋出租保证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人民币)。

  2、保证金支付方式是以现金支付。

  3、本协议作为本期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保证金转入下期租房协议后,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五、房屋出租合同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事项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得活动,如若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卫生垃圾费)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附:电表底数_____水表底数_____;电视费_____;取暖费_____以上数据由乙方自行核对,自行填写。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不恢复按违约处理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六、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的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七、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如地震等)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并且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租,但乙方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租事宜。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协议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有效期内租金为_______元整(人民币____元正)。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10、转让交接,水、电、电视、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八、房屋出租合同有关续租的事项

  1、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由甲乙双方协议商定。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九、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将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十、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协议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二、本协议壹式_____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年底即**年**月**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暂住证号:_________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8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8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10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

  第12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13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23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5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6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8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9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条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

  第35条 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36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7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 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 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51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  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 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   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   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第58条 电力供应:负荷  kva,计费设备为   ,插座位置   ,数量   ,供电平面图  ,可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 通讯设施: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61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 :适用标准: 。

  第62条 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xx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 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 湿度: 暖气片数量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 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 及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条 使用时间: 出卖人承诺应当于  年  月  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6条 燃气品质: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价格: ;燃气安全装置为 。

  第67条 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第68条 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 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 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第72条 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3条 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 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 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 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 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 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20xx年。

  第82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 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86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 ;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7条 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8条 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

  第89条 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条 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1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2条 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学校  个,其中小学  个,中学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医院( 级 等)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停车场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娱乐设施: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接通时间:  年  月  日 。

  第93条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5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6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7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99条 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 (大写:  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第100条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条 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2条 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条 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5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106条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条 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8条 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09条 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 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1条 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 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 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 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6条 保修期间: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 权属证明

  第118条 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  年  月  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19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  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0条 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1条 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 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3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 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  元/每吨;电费: 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25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6条 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27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28条 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

  第129条 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1)图纸:供水、排水、电信、暖通、建筑平面图、结构图、强电图、弱电图、电梯、消防、公供区域的照明装修卫生间、各门窗系统;

  (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保险单据。

  (4)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5)对外合同:保安合同、户外绿地维护合同、保洁公司的合同、系统设备的维护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

  第130条 交接验收:

  (1)中央空调:空调机组、水泵、配电柜、消防控制柜、烟感控制系统、喷洒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避雷系统、电梯;

  (2)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131条 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

  第132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3条 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4条 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5条 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7条 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8条 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39条 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第140条 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   年  月  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   年  月  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   年  月  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1条 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 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2条 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 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 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 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 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 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 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 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 抵押担保

  第150条 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 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 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 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 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 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 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157条 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 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 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0条 义务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买受人许可而转让的,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161条 权利义务转让: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转让时出卖人应当签字认可,并与新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条款,则另行协商;买受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21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162条 合同终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1)出卖人按时按质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对商品房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时;

  (2)出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时。

  第163条 解除条件: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者环境质量、或出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当事由。

  第164条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迟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2部分 退房条款

  第165条 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或者仲裁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退房程序进行;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者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6条 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壹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买受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67条 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68条 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 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9条 个人房款: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0条 银行借款: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向买受人出示已经向银行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的协议或合同。

  第171条 借款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2条 双倍定金: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

  第173条 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其他各种违约金。

  第174条 其他费用:出卖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5条 退房责任:如果在 年 月 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6条 禁止行为: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视为无效;买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直至出卖人清偿完毕对买受人负有的全部债务。

  第177条 责任担保:无论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如出卖人无法归还房款,或赔偿买受人的其他损失时,则应将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财产为作担保提供给买受人。

  第23部分 违约责任

  第178条 责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内容为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考虑到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如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中某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出卖人除承担某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本部分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以使买受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第179条 责任种类: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几种责任,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1)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全部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列明的内容,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3)日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双倍定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价款。

  (5)权利选择:当出卖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果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用时,出卖人应当一并给付,

  第180条 双倍返还:考虑到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承担的巨大风险,如果出卖人不能如实履行义务,将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为此出卖人承诺,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将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损失:

  (1)土地权利瑕疵:指出卖人未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价款;

  (2)房屋权利瑕疵:指出卖人不能根据国内现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证明,或者虽然取得的合法所有权,但是将这种权利抵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当事人;

  (3)房屋质量瑕疵:指出卖人提供的房屋不能获得有关机构做出的质量优良的等级评价;

  (4)影响采光瑕疵:是指出卖人提供的房屋在采光方面不能保证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阳光一方)每日6小时的满窗日照;

  (5)社区社施瑕疵:是指出卖人提供的社区社施不能符合普通消费者根据其提供的广告所产生的预期设想;

  第181条 选择权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除非买受人书面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4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182条 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误工费用。

  第183条 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商品房设备质量造成的损失、因此可能的其他获利机会、因房价上涨产生的价格损失,重新购买商品房时用于洽谈合同的支出。

  第184条 伤害损失: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者其亲友伤残的应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继承人。

  第185条 救济费用: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出卖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测量费用、评估费用。

  第25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186条 救济方式: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诉讼,则诉讼管辖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法院。

  第187条 诉讼仲裁: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诉讼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出卖人应当退还上述诉讼请求的任何部分,则出卖人在收到此判决书后不但应当退还定金,而且还应当退还全部房款。

  第188条 通知方式:买受人的关于主体资格、房屋设计、重大质量事件、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3日内以挂号邮件送达或者亲自送达;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任何变动情况,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认同,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如由此变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则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买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卖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卖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买受人支付相当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89条 证明原则:鉴于出卖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由于出卖人保存于房屋建筑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施工等文件,而买受人无法取得此类文件,故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出卖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者有违约行为。

  第190条 证明责任:买受人在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无法证明买受人曾经书面放弃过权利,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买受人有权先就证明责任向出卖人提起诉讼,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证据、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1条 民间仲裁: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择民间人士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考虑到此裁决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有效证据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2条 适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出卖人需要适用或者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3条 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规定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失效,而买受人认为应当选择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时,则应当适用于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除非买受人认为这种适用对自己不利。

  第194条 合同解释: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条款之间有不同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中央政府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95条 合同数量:考虑到本合同在未来数十年内将作为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合同数量将不同于一般情况,共计1式9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贷款银行1份(如有多家贷款银行则每个银行1份),保险公司1份,权属登记机构1份;

  第196条 合同生效:买受人与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由出卖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卖人保存,因此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出卖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则全部合同无效(除非得到买受人的重新认可)。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97条 双方资料:出卖人资料包括: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代理人身份证;买受人资料包括: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98条 许可文件复印件:市政府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第199条 技术文件复印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200条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出卖人已经收到。

  第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201条 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202条 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 质量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20xx)、建设部《房产图图式》(gb17986 2-20xx)、《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测绘细则》。

  第204条 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1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5)建设部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收标准;

  附件(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9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楼_______单元______号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_____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0

  出租人(下称甲方)

  承租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合同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 ,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止。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______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______月缴纳。下一次租金需提前______天内交纳。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采暖费由______方承担。

  四、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五、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 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房屋一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户型:______,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______元整。由乙方按______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到期不交并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家电设备,一切正常后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八、租房押金:______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与押金费用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______吨。电表底数:______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区。

  二、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居住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需续租,须在租赁期满_____________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第一次付________个月租金合计_______________元,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前一个月支付甲方,如逾期不交乙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作为押金。还房时,乙方不欠任何费用,甲方全部返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欠费用则由乙方补充或在押金中扣除。

  2.乙方按月/季度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房租,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任意调整租金。

  四、入住期间物业费有甲方承担;入住时水表:_____、电表:_____、天然气:_____

  其它设施、设备: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改变动房屋结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六、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设备非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八、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3

  甲方:

  乙方:

  经协商甲方将自有---------给乙方作为生活用房,现将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租期暂定壹年,自20--年10月18日至20--年10月18日止,到期后根据需要再议。

  二、租金标准:元/年、水、电、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小区管理规定办理。

  三、交款方式:

  乙方在入住时需向甲方一次性交合同保证金20--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元,合计:元。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他人,不准在屋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收回房屋。

  五、乙方要爱护房屋及屋内设施,损坏照赔,租房合同期满退房后,房屋如有损坏,乙方承担责任。在租房期间乙方出现安全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六、合同期内,甲方如有违约,向乙方赔偿合同保证金等额的损失,乙方如有违约,甲方将没收合同保证金。

  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维护本合同,如遇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屋内用品清单: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床2张、沙发2件、茶几2个、饭桌1个、凳子4个、抽油烟机一台、燃气灶一个、大衣柜一个、卫生间收装柜一个。电视机一台。

  九、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无抵押等其他权利设定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买卖合同号: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3、甲方声明并承诺该房产无抵押等其它的设定,如因其他权利设定或由其产生的法律风险,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租赁和使用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且负责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1、甲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

  2、乙方提供:公司证件、签署合同代表人身份证

  三、租赁期限、用途

  1、盖房租赁期共60个月。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办学使用。该房屋不准许违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租用。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期五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20xx—20xx年为20xx00元(含税)(大写:贰拾万元)。20xx—20xx年租金210000元(含税)(大写:贰拾壹万元)、20xx—20xx年 租金220xx0元(含税)(大写:贰拾贰万元)、20xx—20xx年租金230000元(含税)(大写:贰拾叁万元)、20xx¬至20xx年租金为230000元(含税)(大写:贰拾叁万元)。

  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1月1日前一次交清,遇法定假日向后顺延。

  五、税费交纳方式:乙方负责交纳租期间水费、电费和取暖费房屋租赁费。其余费用乙方不予以支付。

  六、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大型的涉及主体结构的基础设施维修由甲方负责(由乙方引起的修复除外)双方任何一方维修时都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但属于乙方特有的且经分割后对乙方设备或实施造成损失的装饰或装修除外。

  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责有修缮的义务。

  5、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承担维修义务,甲方在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修缮时,甲方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积极协助配合,甲方维修时应尽量避开乙方的营业高峰期;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6、如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属于乙方的非固定设施、设备,乙方应保证该租赁房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7、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的约定时间内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或者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当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情况通知甲方,该等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发票为准。因甲方维修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无权将此出租的房屋转让他人,如因各种事宜转让他人租用按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八、甲方、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一)甲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1、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赔付违约金(每日租金按当年租金除以365计算)。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在租赁期内,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以及未使用费用,并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自合同生效起发生过的租赁费用,全部无条件退还乙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房屋产权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4、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半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电等其他相关使用费用,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遵守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经营、施工等原因发生突发伤残事故或造成房屋损坏的均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违约金。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而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除外。

  九、产权变更

  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承租房屋及归属于甲方所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正常状态,不得存留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十一、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依照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4、依照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

  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为博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主要用途为办理房屋建设基金补贴,法人专定权利。在博大幼儿园内部不生效、不参与幼儿园建设及经营。幼儿园因各种事宜涉及到法人自身利益的,法人有权不予履行。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5、幼儿园在正常经营,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工作及出具相关证件。

  6、甲方办理完博大幼儿园所有相关手续后,交由乙方保管。并在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期限后,变更为乙方为法定代表人。

  7、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除享受幼儿园每班型2万元设备补助款外,其它有关幼儿园所获得的一切政府补贴款与甲方无关。

  8、甲方负责幼儿园相关手续的年审工作,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9、甲、乙双方在接受政府行为及教育局等各类检查时,双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十三、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十四、甲方应保证出租场地的合法性,并不得擅自干涉或妨碍乙方在其承租的场地内进行合法正常经营活动。

  十五、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乙方自愿承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租赁条款: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昆山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房屋时的验收依据。签定本合同时,甲方应确保房屋设施能正常使用,乙方应对甲方的房屋设施进行验收。乙方认可后,向甲方支付 元押金。

  二、租赁用途

  1.本合同签定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产产权证》(权证编号:第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用途为本合同证明。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该房屋仅作用途,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个月。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在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的前 天向甲方或中介方提出通知,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或终止后,甲方应在乙方交还房屋的当天会同乙方对房屋进行检查、交接,如发现损坏、破坏等情形应立即向乙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未在交还房屋的当天提出的,视为对房屋状况的认可。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小写¥); 付款方式为,乙方在每期租金到期前 日,支付下一期租金。

  2.租赁期间、乙方若将该物业分租或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使用该物业时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其它: 由乙方承担。

  3.该房屋租金

  五、双方责任

  1.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约,在乙方结清使用该房屋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2.乙方若于租期内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甲方未能如期收取租金或因而发生费用。甲方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补偿。若押金不足以抵付有关费用,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书十天内补足。

  3、租赁期间内,乙方如对该房主其设施故意或过失损坏,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因房屋正常使用而引起的房屋损耗由甲方负责修缮。

  4.乙方使用该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违禁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

  5.租赁期间,乙方不按时交租,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还拖欠租金达三日,或欠交管理费等费用达五日视为乙方违约,协议因违约而告终止。乙方需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协议签定后,交房前如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终止协议,毁约方需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租赁期内如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终止协议,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若乙方利用甲方物业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单方收回物业,乙方须无条件立即退出该物业。

  六、其它

  1.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可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诉结果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备注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年度简约房屋租赁合同202216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 元。

  三、租金于 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 计罚。若 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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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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