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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侦查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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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侦查岗位职责共3篇(侦查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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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侦查岗位职责共3篇(侦查人员职责)

反贪局侦查岗位职责共1

  侦查信息化是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的必由之路

  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仍然严重,职务犯罪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群体化等新趋势、新特点。在公开、透明、信息化的执法办案新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要求、新挑战,传统的侦查模式逐渐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已是我们亟须思考并解决的课题,而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应当作为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的主攻方向。

  首先,要牢固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理念。侦查信息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理念、观念层面上的问题。在侦查实践中,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还相对缺失,侦查信息工作的自觉性还不够,信息收集的广度、深度和方式还有局限性,侦查信息平台建设较为滞后。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制进程的推进,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实施等,都对反贪办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刑诉法的再次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环节由只能提供法律帮助改为行使辩护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将极大地冲击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模式和方式,反贪办案侦查重心必须由讯问犯罪嫌疑人转变为正面接触之前的秘密调查,侦查方法必须由打疲劳战强攻硬取转变为打立体战以智取胜、快速突破,这就要求侦查信息化建设达到相应的

  水平。我们知道,发现案件和审讯突破是反贪工作最关键的两个环节,制约反贪工作的瓶颈主要就在于发现案件难、突破案件难。近年来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案率低,等案上门的习惯必须改变,要变被动获取线索为主动拓展案源。而主动出击自行发现案件线索,需要以一定的信息积累为基础,以有效的信息整合机制为保证,因为发现案件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收集、筛选、研判和运用信息的过程。对于审讯突破环节而言,要找准软肋,增强审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了通常我们强调的审讯谋略的运用外,还有赖于对已有信息的准确分析和适当运用,办案人员在初查中掌握的信息越全面越充分,在审讯中运用信息的技巧越到位,那么在侦查对抗中突破案件的把握也就越大。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有助于拓展主动获取线索的渠道,掌握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的规律,把握线索经营的方向和重点,也有助于实现由证到供、供证互动,顺利突破口供。

  其次,要建立侦查信息化专门机构和统一平台。我省“六侦会议”作出加强反贪基础工作的战略部署,并提出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但“六侦会议”后各地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并不平衡。究其原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平台不统一是制约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因素。信息化建设应当作为事关检察机关全局的一项工作来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工作,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信息化建设任务。反贪部门、反渎部门乃至其他内设机构对信息的需求有重合之处,谁用谁建,各自为阵,不仅会造成重复建设,而且易形成信息孤岛,这是信息化建设的大忌。公安机关“打防控”信息体系建设的模式值得

  借鉴,建立统一平台,有专门机构管理,各部门共建共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是重要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和部署,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可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网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专门负责侦查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并分类建立信息库,为侦查提供信息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四级检察机关侦查信息的共建共享。

  再次,要多渠道收集信息以不断充实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重视各类侦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多层次、多渠道获取存在于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充实、更新。一是重视社会公共信息的收集、移植或共享,通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综合侦查信息数据库或涉案信息快速查询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电信管理和税务管理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通过电脑网络终端连接到检察院,获取人员单位信息、涉案资产信息、通讯及行踪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二是加强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案件线索网上录入、评估与流转,并健全与纪检审计、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升线索规范化管理水平;已办案件由办案单位将案件信息、行贿人信息等录入案例数据库、涉案人员背景资料数据库。通过案件信息的审查分析和科学评估,为拓展案源、侦查决策、突破

  案件等提供信息支撑与服务。三是建立侦查决策资料库,包括侦查人才库、侦查谋略库、典型疑难案例库及专题调研资料库等。四是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信息网络,并聘用相应的信息人员(可由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兼任或根据侦查需要单独考察聘用)。信息人员及时反馈所在部门、单位的贪污贿赂等案件线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活动规律、个性特征等情况,为侦破案件提供信息或证据。

  最后,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化的效能。有效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信息,将侦查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之中,建立统一的侦查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情报的收集、录入与更新工作,不断完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全员参与的侦查信息化应用推进机制。注重对信息情报的加工和利用,对信息数据库按一定的规律进行整理、分类、甄别、储存,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运用科学方法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评估研判,充分发挥信息引导侦查的作用,为领导决策和侦查办案提供帮助。要建立健全侦查信息管理机制,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查询程序,防止失泄密等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侦查人员侦查信息应用技能的培训工作,使侦查人员普遍提高收集并运用侦查信息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意识,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客观需要。

反贪局侦查岗位职责共2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1、受案。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予以接受,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受案的结果是:决定受理或决定不受理、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初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初查的结果是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立案。

3、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4、侦查: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协助追捕,技术侦查等。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侦查终结。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或者不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而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审查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结侦查的行为。

(4)中止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暂时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

6、补充侦查:

(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处理与侦查终结相同。

(2)起诉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要求延期审理,由公诉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协助。补充侦查次数为2次。在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

  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1、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立案标准

  贪污案:5000元或不满5000元贪污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案:8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2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个人受贿案:5000元以上或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 单位受贿案: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元情节严重的。 行贿案:1万元以上或不满1万元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行贿案: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介绍贿赂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单位行贿案:20万元以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在10-20万元,情节严重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案: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案:累计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案:累计10万元以上。

  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对贪

  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职能。按照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对正副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管辖案件的范围是: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贿赂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

  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5、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6、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7、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反贪局侦查岗位职责共3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1 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立案流程描述

  2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以下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 拘传流程 ◆流程图

  3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12小时)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告、填制拘传证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公安机关执行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讯问后需变更强制措施?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4.拘传的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取保候审流程 ◆流程图:

  4 取保候审(12个月)否嫌疑人是否在押?是法定代理人等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审查后是否同意?是承办人填写《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决定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取保候审是检察长批示局长审核处长审核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是辩护人等认为取保候审超期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流程

  5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流程图: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 刑事拘留流程

  含义: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需变更强制措施?否是执行拘留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拘留决定书、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解除拘留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申请 逮捕流程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流程图:

  7 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 8

反贪局侦查岗位职责共3篇(侦查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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