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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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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1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2014〕43 号),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及处置工作的目的,是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余额,甄别债务类型,划清偿债责任,化解债务险。

  第三条 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可邀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参加的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清理核实

  第四条 清理范围。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其中:

(一)2013 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的各笔债务,其2014 年12 月31 日余额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确定。

(二)2013 年6 月30 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2014 年12 月31 日余额根据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余额确定。

  第五条 工作分工。存量债务清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一)各债务单位承担本单位债务数据填报、对账、上报,数据备份及资料备查等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承担部门本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对债务单位上报的存量债务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汇总本部门存量债务清理核实结果,报工作

  小组审核。

(三)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等做好债权债务对账工作,审查债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存在争议的债务数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认真填报。债务单位应认真清理填报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自身收入、资产负债以及财政补助等情况。

(二)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按照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口径说明及调整见附则)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举债来源、资金用途、偿债来源、偿债计划及逾期情况等。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一并报送本单位其他债务情况。

(三)项目情况。包括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性质、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已到位资金及后续资金缺口、项目收益及运营成本、形成的资产等。

  第七条 债权债务对账。债务单位应将清理后的债务数据与债权人或相关单位逐笔核对确认。债权债务对账结果需经双方签章确认,涉及担保的担保人也要签章确认。

  第八条 债务甄别。

  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收益、偿债资金来源、举债单位、债权类型等,逐笔甄别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担保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对合法合规的担保债务,要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对超时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地方政府要及时清理,妥善处置。

  第九条 争议解决。对债务性质、债务金额、偿债责任等存在争议的,由主张方牵头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及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审计部门确认,报本级政府批准。债务划转的,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

  第十条 结果确认。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债务清理结果签字负责。财政部门对存量债务甄别结果签字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清理和甄别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债务锁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 年1 月5 日前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后,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余额。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和可变现资产,并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统计和评估结果随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一并上报。

  第三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三条 偿债计划。地方政府和债务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偿债能力等实际情况,滚动编制政府存量债务处置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分年度的债务偿还化解目标,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债务单位要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预算统筹。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到期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力度。新增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结转,超收收入资金,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尚有剩余的方可用于其他支出。各部门和单位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经常性支出和不必要的专项支出用于偿还债务。财政部门要加大预算统筹力度,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一般债务的,可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专项债务的,可调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债。

  第十六条 债券置换。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券发行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经批准置换的存量债务偿债进度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置换债券的还本付息纳入被置换债务的债务单位预算,债务单位应经本级财政部门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或有债务处置。对甄别后作为政府或有债务的存量债务,最终债务人无法偿还时,转贷债务由转贷机构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债务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留向最终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有债务依法转化成政府债务的,转化部分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非政府债务处置。对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后不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地方政府要督促债务单位积极筹资偿还。

(一)对项目收益(包括自身收益和附加价值)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例如现金流较为充足的经营性收费公路等项目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益偿还。地方

  政府要依法依规落实原协议各项条件,督促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期足额偿债。

(二)对项目收益能够还本付息,但贷款期限与项目进程不匹配、项目尚未完工或产生收益的债务,例如尚未竣工通车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修订贷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对项目长期收益能够还本付息,而当期收益不能还本但能付息的债务,例如刚建成尚未形成稳定现金流的机场等项目债务,经债务人申请,并经债权人审核确无当期偿债资金来源后,在原贷款余额内,债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发放贷款,债务人必须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四)对项目收益不足以还本付息,但能够吸引社会投资的债务,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采取资产处置、项目转让、股权出售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偿还,涉及债权人的,需征得债权人同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处置存量债务。对融资成本过高、期限结构不合理的未到期债务,鼓励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按合理回报水平和期限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债务处置。对违法违规举借的存量债务,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其中,对以非法集资举借的债务,应及时清退,涉及人民群众的,要切实做好说明解释等善后工作,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其他违法违规举借的债务,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依法依规处理,债权人存在过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章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第二十条 过渡期设置。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2015 年12月31 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2015年12 月31 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二十一条 在建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在建项目,是指2014 年9 月30 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锁定。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逐笔审核并锁定在建项目,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对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核实政府举债在建项目真实性。对仍有存量债务的要与锁定的存量债务数据中在建项目数据核对,对无存量债务的主要通过审核合同、实地调研查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核实。对通过变更签订合同日期等方式将新建项目变更为在建项目的,要追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理控制融资需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违法违规的政府举债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工,并采取资产处置等适当方式予以妥善处置,尽量避免出现烂尾工程造成政府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债券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要优先保障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重点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民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 过渡期措施。对2015 年1 月1 日新《预算法》实施前可以合法举借政府债务的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由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其他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一律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 方式支持。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资金缺口。地方政府按PPP 有关管理办法,按约定规则对PPP 项目承担责任,并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风险地区管理。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对后续资金不足的政府举债在建项目,不急于投入使用、能够暂缓建设的,可以留待以后有资金来源或本地区处于低风险区域时举债融资建设。确需继续建设的,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核其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尽量合理降低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尽可能压缩后续建设通过举债方式筹集资金的比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融资平台公司

  第二十八条 锁定融资平台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以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财政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每年年底将更新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逐步剥离。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

  第三十条 妥善处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

  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置融资平台公司的过程中,要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剥离给其他主体承担的存量债务,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处置过程中要与债权人、担保人等有关方充分协商。

  第三十一条 规范财政补贴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政府对企业的各类注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不得与企业偿债责任直接或间接挂钩。地方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有关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企业债务风险内部化。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存量债务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债务核实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债务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三)隐瞒项目收益、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政府的;

(四)未按要求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

(五)动用财政资金偿还非政府债务的;

(六)单方面逃废债务,损害政府信誉等。对地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提高风险等级,减少债券发行额度,取消发行债券资格,扣减转移支付。对单位和部门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举债,扣减资金,冻结项目经费。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提拔和异地任用,涉及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抽查频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2

  地方政府性债务填表注意事项

  2010-05-20

  一、各单位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及报表附注。

  二、本次地方政府性债务调查布置会只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参加,请各一级预算单位会后及时组织下属单位进行报表填报,并负责口径把握及汇总填报。

  三、请各单位在报表上注明填表人和联系电话,以方便联系。

  四、表格及填表说明电子版请登陆宿迁市审计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任利军

  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概念

  本方案所指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竞争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其中,因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为直接债务;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为担保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承担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投融资功能,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项目举借,且由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已作为被担保人直接债务反映的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相关口径

  一、四类举债主体。举债主体分四类: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公用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

(1)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2)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国家予以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含公用事业单位),分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

(3)公用事业单位。国家予以财政补助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4)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承担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企业。

  二、债务统计范围。本次调查以2009年度作为主要时间范围。(1)直接债务。2009年初、年末有余额,当年发生举借并偿还的债务,均须逐笔统计。2009年之前举借,且至2008年末已全部偿还的债务不需统计。

(2)担保债务。2009年新发生、有解除的及为担保人还款的担保债务逐笔填列;2009年以前发生的担保债务填2009年年初担保债务余额

  三、部分债务统计归属解释

(1)使用部门统计原则。转借下级和本级其他部门(包括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使用的债务,不列入转借部门,而列入使用债务的下级部门或本级其他部门。如省级财政转借给市级财政或本级有关部门的外债转贷、国债转贷、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计入省级财政的债务仅包括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使用,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借给市级或本级有关部门的债务,则填列为市级或本级有关部门债务。(2)直接债务优先原则。一笔担保债务,债务人、担保人均属于政府性债务四类举债主体范围,则该债务仅由债务人填报,计入该债务人直接债务,而不必重复计入担保人担保债务。如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的形成的债务,不计入政府担保债务,而是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债务。

(3)四类举债主体间债权债务不统计。政府间往来款、暂付款,同级政府部门间借款,及四类举债主体间借款发生的债务均不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4)白条欠账不统计。

  本次调查侧重于统计银行债务、基建欠款、政府集资及欠款等,对日常性的、金额较小的办公经费、招待费欠款等可以不纳入统计。

  四、政府性债务具体认定方法 一看举债主体。如果举债主体是地方政府,不管是直接举借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债务,不必区分债务用途。二看偿债资金来源。如果举债主体是除地方政府外的其他三类主体,如果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不必区分债务用途。三看是否有政府提供担保。如果举债主体不是地方政府,偿还债务资金来源也不是财政资金,看其债务是否由政府及有关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四看债务资金用途。如果上述情况都不是,看其他三类举债主体的直接债务和为上述四类举债主体以外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债务资金用途,是否用于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填报要求和说明

  此次调查共填报7张表,其中表

  1、2、4、5由财政部门组织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填报。 表

  3、6、7 由财政部门填报。

  一、2009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明细表(直接债务)-表1

(一)填报方法、范围和要求。

  1.本表由财政部门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填报后交审计人员,既要有单位盖章确认的纸质报表,同时要提交与盖章确认的纸质报表一致的电子表格。

  2.请勿更改电子表格结构。如需要在表格中插入或添加空行,请在插入空行后使用EXCEL的“编辑-填充-向下填充”将单元格的内置公式、单元格格式和下拉选单复制到空行中。

  3.各债务单位要逐笔填列债务,一笔债务填列一行,完整、准确地反映单位债务余额。

  4.本表填列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竞争性项目 2 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其中,因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为直接债务;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为担保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承担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投融资功能,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平台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项目举借,且由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已作为被担保人直接债务填列的债务)。

  5.本表债务数据填报单位包括:市本级、县(市、区)(不含乡)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公用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

  本表公用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予以财政补助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6.本级债务的填报范围包括本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7.本表债务数据填报范围包括:2009年初债务额、2009年举借债务额、2009年偿还债务额、2009年末债务余额情况(2009年之前举借,且至2008年末已全部偿还的债务不需填列)。

  8.粮食企业、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不在本表反映,由财政部门在表3中填列。

  9.为避免重复统计,转借下级和本级其他部门(包括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使用的债务,不列入转借部门,而列入使用债务的下级部门或本级其他部门(如外债转贷、国债转贷、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等上级财政转贷债务,计入市本级财政的债务仅包括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使用,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借给县(市、区)或本级有关部门的债务,则填列为市级或本级有关部门债务)。

  担保债务不包括应列入相关债务人直接债务的部分(如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的形成的债务,不计入政府担保债务,而是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债务)。

  10.政府间往来款、暂付款,同级政府部门间借款,白条欠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生的债务均不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

  11.本表填写的直接债务是指举债主体举借的债务,无论是信用借款、拖欠还是担保借款。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4类主体相互之间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报表填报原则,应当作为被担保人的直接债务填写到本表中。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4类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4类主体之外其他单位项目建设(包括公益性和竞争性项目)担保形成的债务,属于政府性债务,在表2中填写。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项目建设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不需填列。

(二)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灰色区域的表格必须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请勿手工输入填写。如下拉框打开后无法查看全部内容,可将该列表格拉宽到适当宽度即可。

  2.为保持钩稽关系,本表标注“自动计算”,显示为“”的区域在填写相关分项数据后将自动生成,请勿填写。

  3.金额保留到2位小数。

(三)填报口径说明。

  第1列“债务单位名称”,请填写债务单位全称。

  第2列“债务单位部门类别”包括:一般公共服务部门(不含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共安全部门,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文化体育与传媒部门,社会保障和就业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林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部门,粮油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不含政策性挂账),其他部门。请在下拉框列示的类别中选择填写。

  一般公共服务部门包括: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发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商贸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测绘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港澳台侨事务管理部门、档案部门以及其他一般公共服务部门。

  公共安全部门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等部门。

  文化体育与传媒部门包括: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

  社会保障与就业部门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

  农林水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包括:公路水路运输部门、铁路运输部门、民用航空运输部门等。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等。

  粮油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包括:粮食部门、物资储备部门、旅游部门等。

  第3列“债务单位性质类别”包括:政府部门及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公用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4类。请在下拉框列示的类别中选择填写。

  第4、5、6列“借款日期”,以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以阿拉伯数字分别在年、月、日中填写。2008年、2009年举借的债务必须填写到具体日期,2008年之前的债务至少填写到年份。

  第7列“合同借款金额”指借款时合同确定的借款总金额。

  第8列“借款期限”指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填写为“年月”,如1年3个月。

  第9列“项目单位名称”指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名称,项目单位可能与第1列“债务单位名称”相同,也可能不相同。

  第10列“项目名称/借款具体用途”,对于项目支出,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非项目支出,请填写借款具体用途。

  第11列“项目性质类别”分为无收益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有收益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竞争性项目、非项目支出,各债务单位以下拉框中所属类别点击填写。

“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指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包括无收益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有收益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

“竞争性项目”指投入主要依靠市场提供产品的项目。

“非项目支出”指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非项目支出。

  第12列“还债资金来源名称”指还款计划确定的用于归还债务的各类财政性、非财政性资金,请填写具体资金来源名称。如土地出让收入、**收费收入等。

  第13列“债权人名称”请填写贷款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具体名称。

  第14列“债权人类别”分为:银行贷款-工行、银行贷款-农行、银行贷款-建行、银行贷款-中行、银行贷款-农发行、银行贷款-国开行、银行贷款-地方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中期票据、发行债券-银信证、发行债券-其他;上级财政-外债转贷、上级财 4 政-国债转贷、上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上级财政-其他;其他单位和个人-拖欠工程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请在下拉框列示的类别中选择填写。

  企业债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指发行期限在3-10年间的票据。

  银信证指银行(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基础设施建设,并将信托计划分卖给投资者的金融合作模式。

  第15列填写“2009年末债务余额的举借方式分类(金额)小计”,该列等于第15-1至15-11之和,也等于第30列“2009年年末债务余额(本金)”。

  第15-1列“抵押债务-土地抵押”填列以土地作为抵押物举借的债务。

  第15-2列“抵押债务-其他抵押”填列以机器设备、存货等抵押品举借的债务。

  第15-3列“质押债务-应收账款质押”填列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举借的债务,含以BT(回购)方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回购协议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第15-4列“质押债务-其他质押”填列按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举借的债务中,除应收账款质押外的其他质押。

“保证债务”指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以第三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举借的债务。

  第15-5列“保证债务-融资平台公司担保”略。

  第14-6列“保证债务-其他企业担保”略。

  第15-7列“保证债务-财政性资金担保”略。

“信用债务”指以债务人的信誉举借的债务,无需提供担保。

  第15-8列填列以人大、政府及其部门等出具承诺函、宽慰函提供信用支持而举借的政府信用债务。

  第15-9列填列未出具承诺函、宽慰函举借的政府信用债务。

  第15-10列“信用债务-其他信用债务”填列除政府信用债务之外的其他信用债务。

  第15-11列“其他债务”填列不属于15-1至15-10列的举借形式的其他形式举借的债务。

  第16列“担保人名称”指第三方抵押人、第三方出质人、保证人或出具承诺函、宽慰函提供信用支持的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单位的名称,可以填写多个单位名称。债务人不通过第三方进行的抵押、质押不需要填写本栏。

  第17-18列略。

  第20列=21列+22列+23列+24列。

  第21列“财政性资金偿还”指用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本金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收费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填列)。

  第22列“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指用事业收入(不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管理的事业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本金数。

  第23列“举借新债偿还”指当年举借的新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支出额。

  第24列“核销”指当年核销的债务本金数。

  第25列=26列+27列+28列+29列。

  第26至29列填报口径参见第21至24列的说明。

  第30列略。

  第31列“明确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的债务额”指政府或财政部门等以文件或其他正式方式明确由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收费收入等)偿还的债务额。

  第32列=30列-31列。

  第33列“2009年末债务余额中尚未支出到项目的债务资金额”指2009年末债务余额资金中没有发生支出,仍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债务额;对于已经支出到项目的资金,无论项目自身是否还有结余资金,均作为第34列“已支出的债务资金投向”填报范围。

  第34至44列填列债务支出投向。

  第45列填列“2009年末债务余额中用于2009年中央新增投资配套资金的金额”。

  第46至49列略。

  第50至55列“未来三年到期债务本息情况”,指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未来三年每年应偿还的债务本息额。

(四)表内其他钩稽关系。

  1.第30列“2009年年末债务余额(本金)”=第17列“2009年年初债务余额(本金)”+第18列“2009年举借额(本金)”-第20列“2009年偿还本金小计”=第33列“2009年末债务余额中尚未支出到项目的债务资金额”+第34列“2009年末债务余额中已支出的债务资金投向小计”。

  2.第48列“当年实际偿还本金数”=第20列“偿还本金小计”。3.第49列“2009年年末逾期数(本金)”=第46列“2009

  年年初逾期数(本金)”+第47列“当年到期应还债务数(本

  金)”-第48列“当年实际偿还本金数”。

  二、2009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明细表(担保债务)-表2

  1.本表由财政部门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填报后交审计人员,既要有单位盖章确认的纸质报表,同时要提交与盖章确认的纸质报表一致的电子表格。

  2.请勿更改电子表格结构。如需要在表格中插入或添加空行,请在插入空行后使用EXCEL的“编辑-填充-向下填充”将单元格的内置公式、单元格格式和下拉选单复制到空行中。

  3.本表填写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举债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为项目建设(无论是公益性或竞争性)举债提供担保的债务。担保债务中已经作为直接债务在表1填列的担保债务,不在本表填列。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为竞争性项目建设举债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不列入政府性债务。

  4.2009年发生的担保债务逐笔填列;2009年以前发生的担保债务,至少填写2009年年初担保债务余额(第10列)及第1、2、3、14列。

  5.第9列“项目性质类别”包括:无收益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有收益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及其他。

  6.第15列“担保方式类别”包括:提供第三方抵押,提供第三方质押,提供保证,出具承诺函(宽慰函)等信用文件。

  三、融资平台公司基本情况表-表4

(一)本表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填报。

(二)经营性质包括融资性、投资性和经营性三种。融资性指仅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投资性不仅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还具体实施部分项目建设;经营性除融资和开展项目建设外,还从事部分经营性活动。

  四、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2009年度财务状况表-表5 6 填表说明详见表格附注。

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3

  全面解读地方政府性债务新政

  城投债整体面临分化和估值调整压力,2014年以前发行、2017年之前到期的城投债金边属性较强,估值调整压力不大;2014年以前发行、2018年以后到期的城投债无论是否被置换,均面临一定的估值调整压力;2015年之后发行城投债无法享受地方政府信用的直接溢价,估值调整的压力比较大。

《预案》明确表明了,什么是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第一,什么是地方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以及或有债务总称,既包括地方政府必须偿还、有偿还义务的地方政府债务(不同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还包括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形成的或者有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2014年最后一次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24万亿,其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为万亿,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规模为万亿。

  第二,什么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方政府债务,又称“一类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不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仅有省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务才能计入地方政府债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万亿;从2015年开始,每年按照人大批准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限,规定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最高上限,2015年为16万亿(新增万亿),2016年万亿(新增万亿)。

  第三,什么是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一种,又称“二类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存量担保债务认定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2015年以后,理论上不再新增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这部分债务主要由于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承诺形成的,这也正是财政部2015年以来一直严查防范的举债行为。第四,什么是地方政府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也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一种,又称“三类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存量救助债务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2015年以后不再新增。

  担保债务和救助债务组成的或有债务规模在2014年12月末合计为万亿,2011年12月末和2013年6月末分别为4万亿和7万亿。2地方政府性债务如何分类处置? 《预案》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分类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就是说,按照不同的债务类型,确认地方政府承担的偿还责任范围。这也是《预案》发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划定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边界。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债券包括2009年-2014年期间试点发行的少量地方债,以及2015年开始全面发行之后发行的新增地方债和置换地方债。

  而按照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用途,又可以将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同时还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专项债券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预案》确立了一般债券的信用能力高于专项债券。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所谓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是指2014年以前形成的、经财政部审计确认的、地方债形式以外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其中,企业债券归属于我们通常意义所说的城投债,但并不是所有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行的城投债都属于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而对于这部分存量债务,《预案》又做了一次划分,以是否同意置换为标准,这部分债务的信用资质将产生极大的分化。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

  如果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下: 第一问,规定期限是什么?

  楼继伟于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提到“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也就是说,《预案》所说的规定期限是指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

  第二问,地方债务是否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转移给地方政府? 根据《预案》的意思,地方债务置换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人同意置换,地方政府债务范畴内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是可以转移给第三方(地方政府)的;同时根据《预案》的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承接这部分债务。第三问,怎么认定“债权人同意”?

  这里主要考虑企业债券债权人怎么“同意”。

  在现有的公司债、企业债和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则中,均设置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对于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除募集说明书有特别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生效方式一般需要占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以债务融资工具为例,一般条款为:(1)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生效。(2)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四问,“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是什么含义? 由于《预案》并没有具体解释这一段文字,结合答记者问以及《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我们认为,所谓“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是对“企事业单位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一种表达方式,由于地方政府仅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举债,因此在承接了相关偿债义务之后,需要将这部分债务转化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

  也就是说,债权人同意“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就意味着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债务“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但根据我们的理解,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持有地方债(等同于定向置换),也可以接受公开发行地方债募集的资金(对应本金部分),相当于提前偿还。

  其中一个证据是,根据全国人大预工委2015年底发布的报告,2016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为万亿;而截至2016年10月底,通过公开形式发行的置换类地方债的规模已经超过万亿,意味着存在将公开发行地方债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提前到期债务的情况。

  但是考虑到定向置换地方债的规模(2016年前10月累计发行万亿),“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主要还是通过“定向置换”的形式,直接将债权转化为地方政府债券;同时还有小部分是直接提前到期偿还现金。

  具体形式取决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债权人的协商,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等沟通协商,做好偿债相关准备工作,尤其是置换未到期存量债务的,必须提前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由地方政府承接偿还责任,那么从2018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将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即使某项债务被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畴以内,2018年以后也将丧失这种地位,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收回,相应调低地方政府的债务限额。最终的结果就是,2018年1月1日开始,地方政府债务的唯一存在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债券。存量或有债务

  存量或有债务包括201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担保债务或者救助债务。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法定偿还责任不同。存量担保债务

  由于担保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存量救助债务

  存量救助债务同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按照新预算法以及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也即是说,当地方政府需要对存量担保债务和存量救助债务承担代偿时,需要将代偿部分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占用相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除了以上各类债务外,虽然新预算法已经禁止地方政府对外提供担保承诺(除外债转贷),但是实际上依然存在违法违规担保承诺,可能会形成新的或有债务(担保债务)。对于这部分担保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的方式执行,地方政府需要清偿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债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需要认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担保承诺”,也就是说,即使债权人拿到了所谓的“政府承诺函”,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或者“代为清偿”的意思,仅仅表示“不让债权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这种“承诺函”并不构成“保证担保”。按照最高法院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及葫芦岛锌厂的保证合同纠纷当中的认定,这种“承诺函”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就是说不会构成“担保债务”,地方政府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城投债怎么办?

  回到债券市场,城投债怎么办?我们还是需要回到分类处置的框架中。

  2014年以前发行、2017年之前到期的城投债,虽然我们无法确认是否被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体系,但是由于债务置换对于城投的潜在增信,这类城投债将依然具有比较强的金边属性,估值调整压力不大。

  2014年以前发行、2018年以后到期的城投债,需要观察地方政府或者债务人是否存在置换为地方债的需求,如果存在这种需求,表明是被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畴内。

  然后就是观察城投债债权人是否同意置换,同意的话,将享有完全的地方债信用,但同时可能面临票面利率下降的局面;如果不同意的话,将明确被剔除地方政府债务范畴,对于整体信用能力也是一种打击。

  总的来说,2018年之后到期城投债面临一定的估值调整压力。

  2015年之后发行城投债,首先判断是否具有政府“担保”,也就是“承诺函”是否表达了“担保”的意思,如果无法明确“担保”的含义,这部分城投债将无法享受地方政府信用的直接溢价。同样的,由于我们事实上无法确认某一债是否有明确的“担保”,基本上这类城投债都将面临估值调整的压力。总的来说,城投债整体面临分化和估值调整压力。结合发行时间和到期时间,可以对债券的信用有一个大概的把握;对于可能失去金边属性的城投债,可以优先考虑其募投项目,纯公益性募投的城投债,仍将面临一定的保护。

  另外,从等级的角度,AAA等级城投债估值溢价较小,AA等级城投债估值溢价较大,所面临的估值调整压力更大。4风险提示

  城投债提前置换普遍展开,对城投估值造成冲击。

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4

  县地方政府性债务分析报告

***县位于塔里木盆地西南部和塔克拉玛干沙漠西南边缘,叶尔羌平原区,总面积平方公里,现有耕地92万亩,林地52万亩,草场70万亩,辖九乡一镇四个农林场,辖区内有维吾尔族、汉族、回族、哈萨克等13个民族总人口24万余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是典型的绿洲农业大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县距首府公路里程1499千米,铁路、航空均远离***县,处于交通死角。境内大部分面积是荒漠,气候条件恶劣。做为"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由于地方财政收入较低,造成***县多年来财力短缺,对各项事业发展投入不足,财政负债较重,历史欠帐较多。特别是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位居全地区末位。

  一、***县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情况

(一)水利基础设施情况

***属于典型的绿洲经济、灌溉农业,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命脉。然而***县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薄弱:一是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仅有小型水库两座,地表水受季节性来水影响,"春旱、夏涝、秋缺、冬枯"情况十分明显,水资源配置和调蓄能力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县跨越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二是农田水利基础配套率低,老化失修,渗漏严重,输水能力底,干支斗三级渠道防渗率不到%,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盐碱化土地高达万亩,亩均毛灌溉定额居高不下,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99%以上,用水效益低下,用水结构不合理,农田水利基础薄弱仍然是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稳定发展的重大因素。三是防洪减灾工程建设严重滞后,防灾减灾能力严重不足,永久性防洪堤坝仅占现有提防的%,绝大多数是临时性防洪工程,根本不能满足目前防洪需要。

(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情况

  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村村通达"工程,落实资金是关键。***县多年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国家投一点、地方筹一点、社会捐一点、群众出一点"的"四点"办法,形成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营造千军万马抓农村公路建设的浓厚氛围。***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多,需求的资金数量大,仅靠国家补助资金来推动农村公路建设,效果十分有限。由于***县财力有限,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造成建设和维修资金短缺。前几年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县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农村公路建设日益深入人心,各地要求建设农村公路的热情急剧高涨,即便如此,由于受经济条件和路网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当前***县乡农村公路建设能力有限,***县现有9个乡129个行政村,仅有占52%、67个行政村通了沥青路面,其他占48%、62个行政村仍然是土路和部分沙石路面。

  二、***县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县地方政府债务金额为.57万元,其中:直接债务余额.68万元,担保债务余额万元。

  2014年12月,按照新债办〔2014〕1号《自治区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实施方案》及新财预〔2014〕125号《自治区政府性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精神,统计口径与审计保持一致新增加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此要求,经单位上报、审计部门认定截止2014年12月31日***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6万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99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为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5400万元。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为.83万元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万元,其中:一般债务(即原口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48万元,专项债务余额为(即原口径政府偿还责任的担保债务)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为万元。按照新旧统计口径转换,一般债务余额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500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减少5400万元。

  三、地方性政府债务的成因分析

  1、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财政预算无力安排偿债资金。***县偿债资金来源单一,甚至无来源。历年来,***县向上级部门的世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以及部分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都应由乡镇从提留、农民收益、水费加价中扣回。近年来国家为落实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已取消各种收费,而项目执行单位属地方政府机构和单位,资金来源属财政资金,在丧失稳定收入来源后致使无力偿还,而无法清偿;借给辖区内国有企业的项目资金,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改制、转让、破产,导致投入资金无法收回,如世行项目、日协项目的还贷资金都由水利部门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还贷,致使水利部门不堪重负;同样的情况使农业行业、农机行业、畜牧行业所制定的还贷方案无法落实,造成还贷资金没有来源。

  2、公共事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多为行政事业单位,其行政运转依赖地方预算拨款,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使得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

  3、历史债务主要为教育、卫生、农田水利和通路建设工程。是因为近年来中央加大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大部分都是由中央财政予以保证,在申报项目时只是针对主体工程资金进行申报,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前期费、附属工程、待摊费用又是必须要实施和支付的资金,这样就造成了一块资金的缺口;由于铁路、航空均远离***县,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没有砖块、沙子和石子,所有的砖块、沙子及石子均需要从喀什等地方运回***县,材料成本较临县每平方米高出200多元,而上级再分配项目资金时未考虑此项,造成项目工程在***县落实难,却又必须实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达、通油"和水利防渗工程,动用大量农民劳力挖土方垫路基,按照"费税改革"动用农民劳动力超出义务工以外天数需向农民个人支付劳务费;其次由于市场机制的调控,实际在实施过程时,价格波动的因数造成部分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已经超出了项目计划批复的资金。

  4、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民生工程心有余而力不足。自2010年***县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以来,深受各族人民喜爱,申报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热情空前高涨。为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地区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地需求,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使得越来越多的各族群众感受到了中央、自治区、地区的关怀及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便利。但受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的影响,财政预算无力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举债的原因很多,以致历史形成的欠款,无偿还资金来源,造成拖欠。

  四、化解政府债务措施

  多年来,***县政府通过举借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筹措了大量建设资金,利用这些内外债务资源,弥补了建设资金不足,推动了地方经济加速发展。近年来***县政府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采取了"量力而行"和有多少资金办多少事、"谁借款,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和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筹措还贷资金,规范债务管理,化解历史债务,有效防范了政府债务风险。主要做法:一是摸清债务底数,核实主体、理清债务的分布情况。二是建立世界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偿债准备金制度,多措并举,逐步消化外债。三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的控制机制,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化解债务最终需要发展来解决,一方面依靠上级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自我发展。这些年为做好债务化解工作我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认识:

  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在思想上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综合平衡观念,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债务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发挥地方性政府债务正面作用与防控债务风险之间的关系,做到举债有度,风险可控,最大程度的降低和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效。完善地方性政府债务偿还机制,多渠道充实偿债准备金。加强对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动态监控,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在严格控制各单位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的同时,重点做好地方性政府债务监控工作。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政府债务偿债计划,落实奖惩措施。加强负债项目的财务监督,逐步开展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债务偿还能力的效绩评价。将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作为考评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和追究机制。

  3、防范和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清理整合资源,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在制止不规范经营和融资行为,控制好地方性政府债务总体风险的同时,妥善处理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问题。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政府性投资领域,积极探索新型投资融资模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多样化。

***县财政局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5

  浅谈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 2013-3-21 10:26 杨华

  由于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过快增长,客观上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为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中央下发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约束性措施,分级次、分年度摸清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深入分析债务成因和偿债风险,揭示和反映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地方政府性债务听起来与普通百姓关系不大,实际上关系密切。比如政府进行的项目建设,特别是民生工程,多是举债而来。但是,地方政府借债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看效果。对于地方大力举债而且多以土地作为抵押的情况,这种形式目前已经很普遍。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整体风险还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尚没有达到危机状态。然而,现在也必须开始介入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以消除隐忧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地方债有多大规模,将会造成什么风险”等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到现在仍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这主要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认定标准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同时没有统计指标体系。从大量的审计信息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包袱日益沉重,债务风险日趋加大,给地方经费的持续发展带来潜在的隐患。这是由于某些地市经济基础薄弱,自然环境恶劣,公共产品水平极其低下,经济发展实力薄弱,产业结构单一,非农产业产出所占比重低下,地方经济发展滞后,长期以来不断投入发展,可产出效益不明显,这是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根本原因。另外,由于这些债务发生年代久远,这期间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更迭频繁,原欠债单位有的破产或改制,有的债务人已死亡或离开本地无法联系,债权人模糊不清,合同约定的使用及还款计划也不清楚,使债务清理核实起来很艰难。

  通过进一步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资金投向、管理现状等情况,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责任归属,分类评价政府性债务的偿债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财政安全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审计在维护经济安全、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方面的“免疫系统”作用。

  一是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二是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三是科学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级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四是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负债建设。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五是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六是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定期编制报告,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中,负债率不得超过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七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6

  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的思考 2013-3-25 11:26 闫波

  一、客观分析债务成因,确定审计工作思路

(一)财政体制改革滞后是地方政府举债根源

  1、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合理。由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彻底,导致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造成了地方财力紧张,加剧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扩张。当地方政府无法在体制内找到收支缺口的弥补途径时,于是转向体制外,借债由于其易于操作而被广泛使用,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大量累积。

  2、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转移支付制度没有明确严格的事权界限和合理规范的测算标准,拨款的随意性大,资金分配不公平;其次,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低,不利于县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可见,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难以通过转移支付弥补,地方政府举债是财政体制不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经济发展方式落后引发地方政府举债冲动

  现行经济增长方式存在缺陷,经济增长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较弱,投资特别是公共投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其中,投资拉动了个百分点,贡献率为%。对于以“吃饭财政”为特征的地方政府,要加大公共投资力度,只能将筹集资金的眼光转向融资平台。而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国有控股为主要特征的银行治理现状,使得地方政府在举债方面缺乏约束,举债动机强烈。

(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举债意愿

  1、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相对滞后。这些年我国进行了几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政府管理机制仍未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行政效率不高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财政支出压力较大,加上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使得地方政府不计成本、效益及风险,盲目举债进行建设的非理性行为有增无减。

  2、官员考核问责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在地方财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官员只有突破已有的预算约束大举借债,才能在较短任期内取得显著的政绩;另一方面,官员决策问责制度还未形成,问责范围狭窄,问责重点在经济、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而不包括政府债务,造成了官员个人决策成本低,举债意愿强烈。

  二、加强债务风险分析,明确审计工作重点

(一)举债决策机制不规范,债务规模盲目扩大

  一方面,举债决策主体多元化。由于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导致举债决策主体分散,有的项目举债权在发改委,有的在各项目主管部门,有的则是举债单位自行掌握和管理。由于很多项目不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审批,脱离地方人大的监督,导致存在大量不规范的举债形式;另一方面,债务项目评估制度有待完善。由于举债缺乏长远规划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致使举债规模不受限制,更多地体现为领导意志,大量举债

  资金不仅投资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领域,还涵盖部分竞争性领域,地方财政也相应承担了大量偿债风险。

(二)监管机制失效,债务风险逐步累积

  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对债务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地方债务监管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债务风险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债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债务数据统计不全面、不客观,无法准确反映目前各级政府的负债状况。加之,地方政府以分散在各部门或机构的各种借款和为其他单位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筹集资金,不但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也加大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的难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职能分散于计委、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各部门的监管权限和侧重点也不同,不仅达不到规范管理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导致地方政府无法真正全面准确地掌握自身负债信息。

(三)偿债机制不健全,偿债压力不断增大

  基于政府信用的地方政府融资相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融资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债务融资的便利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导致重借轻还,忽视偿债能力,对债务资金的投向和运营缺乏长远规划,造成资源低效使用。随之而来的巨大的还本付息压力,地方财政状况会因此不断恶化,严重影响财政运行的稳定。加之,大部分地方投融资平台资本金很少,杠杆率却很高,大多借助于政府信用或政府担保取得银行贷款,大部分资金使用在收益较低的基础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之上。一旦地方投融资平台发生资金链条断裂,将会把风险直接转嫁给商业银行,势必造成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

  三、研究风险防范对策,提升审计建议深度广度

(一)建立健全债务管理体系,强化债务监督机制建设

  1、开辟规范的融资渠道,尽快起动地方债券的试点工作。由于受《预算法》约束,地方政府没有举债权,无法通过直接债务融资获取资金。各地政府为了满足地方财力需要,通过各种变通手段,如以开征各种基金、转移土地出让金等各种隐蔽途径举债,其结果是直接增加了地方债务的风险。而只有开辟规范、合法的举债渠道,才有可能堵住各种隐形、违规的举债渠道,改善政府负债结构,分散政府债务过度集中的风险。

  2、加强债务日常管理,实现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良性循环。首先,出台相应的债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强化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约束,着重解决多头举借、多头管理的问题,保证债务收支集中和管理透明;其次,加强对举债项目的计划管理,对举债项目进行严格的财政审评,建立政府债务统计制度,统一债务口径,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动态监控,尽快探索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从整体上对债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的发生。

  3、健全债务偿还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预算编制改革,多渠道筹资建立偿债基金,合理确定偿债基金的规模,规范偿债基金的提取、存储、管理和运用等相关制度,保证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财力和政府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如按财政总支出的一定比例提取、债务项目效益提成等,加强地方财政的后备资金,合理调整债务规模、化解偿债压力。

  4、积极发挥审计专业化监督作用。—方面,通过推动绩效审计和行政首长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促进科学控制政府债务的规模,提高政府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要坚持跟踪审计的做法,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借入、偿还、管理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防止出现盲目借债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加强财政审计与金融审计的协调,建立财政审计和金融审计的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严格监控政府债务资金的流向,防止政府融资平台的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转移。建立审计监督整改督查联动机制。由地方人大牵头,各监督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审计监督整改督查联动机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组织部门要把审计意见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察任用和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决定中涉及款项,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审计部门要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对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督查跟踪回访。通过建立部门联动工作督查机制,强化审计监督意见整改落实,防止书面整改实际不整改、形式整改内容不整改、局部整改关键不整改等问题。

(二)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步伐

  1、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性债务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体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要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必须从财政体制方面入手,进一步核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科学划分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减少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

  2、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手段,提高一般性补助所占的比重,规范专项补助;简化和归并目前过多的专项拨款种类,逐步将专项补助的部分、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等纳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周内,以提高地方政府统筹分配财政资金的能力;同时,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目标,改进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方法,打破现时维护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逐步采用因素法确定转移支付数额。

【荐】地方性债务自查报告(集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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