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吾小秘【www.wxiaomi.cn】,您身边的文字小秘书!

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

时间:

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共3篇(辞职报告提交后不去上班什么后果)

本文由吾小秘【www.wxiaomi.cn】会员分享,供您参阅。文内整理了3篇相关范文,平均每篇3060个字,阅读大概需要7分钟。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共3篇(辞职报告提交后不去上班什么后果),供大家参阅。

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共3篇(辞职报告提交后不去上班什么后果)

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共1

  递交辞职报告后后悔了

  很多朋友因为一时冲动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过段时间又后悔了那该怎么办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辞职方面的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用! 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后悔的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这种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即法律赋予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对另一方的法律状况予以影响的权能,无须用人单位做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形成权可撤回,但不可撤销。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但是权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据此,职工的辞职报告一般只可在单位接收前撤回,但不可撤销,除非对方同意。当然,这指的是书面辞职报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辞职报告范文篇1 尊敬的领导:

  1

  您好,我是销售部的业务员xx,我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以下是我的工作内容,希望方便下一位人员交接。

1、完成上级下达的销售回款与工作目标;

2、在所辖的县级市场完成乡镇市场的分销与县级市场的铺货陈列等工作;

3、按计划及要求拜访客户,并填报经销商拜访跟踪表与终端拜访表;

4、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保持良好的客情关系;

5、收集市场动态与竞品信息,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6、进行市场调查,发现有市场潜力的地区和客户;

7、按规定与要求张贴公司推出的各种宣传品。

  离开公司,离开这个集体和伙伴同事们,我感到很不舍,但是天下无不散之宴席,我衷心的祝愿公司一帆风顺,大展宏图!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辞职报告范文篇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里,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原则。现由于个人发展原因,经过再三考虑,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了,请领导给予谅解!

  2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辞职报告范文篇3 尊敬的公司人事部经理:

  您好!

  我很抱歉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很荣幸能够成为xx公司的一员。在公司工作一年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与技能,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处于良好的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在这样的良好环境中,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但是我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辞职,因我新购房屋在城南,到公司的距离超过15公里,每天往返公司的时间超过3个小时,这对我的工作已造成不良影响,(离职原因也可以写成:因本人身份的缘故,需回家调养,希望不要因为我的个人原因,影响了工作的进展。)因此,我不得不忍痛离开热爱的岗位。

  我希望在xx年x月xx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请领导安排工作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公司以后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3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4

  需要辞职报告吗

  辞职不干需要辞职报告吗(共6篇)

  需要一份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需要手写

  辞职报告需要几份

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共2

  篇1:散伙的艺术:递交辞职信后的一个月该做啥 散伙的艺术:递交辞职信后的一个月该做啥

  每年,常常有那么几个离职高峰期,于是那段日子里,我们几乎每周都收到数个不同风格的告别邮件,隔几天中午就得安排不同告别午餐。席间大家以茶代酒,举杯齐眉,拍着胸脯相约纵使以后各为其主,同袍之谊莫逆之深,苟富贵勿相忘。由于每年都有这样的戏码,我们早就学会了各种体面的迎来送往招式。甚至把汪伦踏歌相送那套也学来,喧宾夺主地把送别会办成自己的个唱会。

  对于那些要离职的人来说,终究是有或多或少说不出来的苦。

  根据调查,职场人跳槽的主要原因中,对于现工作的不满比对于未来工作的向往要更高。但任何关系的决裂都不是按掉开关那么简单。按照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的行业惯例,从提出离职到真正离开原公司、单位还有极其微妙的一个月的时间。这一个月的业绩考核往往不再是业务,而是如何展现散伙的艺术。而此种艺术的精髓,常在于对三种距离的拿捏。搞清楚自己跟公司的距离是其一,不要把自己当外人,也不要把自己当内人。

  所谓\"不要把自己当外人\"无非是继续遵守公司里面的各种规章制度。离职是可以舒一口气,但不是在提交辞呈之后马上生效的,要谨记自己正式的离职日期。在此之前,还得该遵守的遵守,该服从的服从,以免落人口实。

  至于\"别把自己当内人\",就是当离职的信息已经发出,公司就不可能真正当你是自己人了。别打那些最后捞一笔的小算盘。比如说那些原来已经安排好的公务考察、出国培训之类的美差,哪怕领导不开口,也请自动退出吧,省得背脊成了马蜂窝。另外,真正关于公司核心决策的那些会议,尽量可免则免,避免弄得个瓜田李下相互不自在。 再是重新审视与领导和与同事们的距离。

  在离职前的一个月,作为\"内外不是人\"的角色的好处是,你可以开始怀抱\"天下为公\"的理念了。以往在办公室,不免按照职位高低和利益远近把周遭的人分成三六九等。领导永远在金字塔的上方,为了领导的利益和喜好,得罪一两个不同利益集团的同事当然是不在话下的。 然而在这最后的岁月,众生该是平等了。因为根据统计学概率分析,你以后跟这些老领导老同事山水有相逢的概率是平均,再也没有必要因此失彼。特别是那些曾经结下的怨气和梁子,好好利用这种离别的哀愁约个咖啡共个饭,一笑泯之,求个清清白白地来,干干净净地走。 最后是提防和人事的距离。

  中国人相信所谓\"人之将走其言也善\"。于是不少的公司都有让人事采访即将离职的员工的那一套。原则上是为了了解对公司组织架构和各种策略的真实想法,却往往能套出不少其他的秘密。

  在跟人事进行这种最后的交谈之前,请自己想清楚,事实上离职以后这个公司的一切与你已经不再相关了。所谓给公司提出最后建议的想法是天真的。如果真的如此这般要为公司好,大概也不至于要出走。更别说你认为对的意见是不是真正能帮助公司了。况且为了佐证你说的情况,还得提出一大堆例子,免不得要牵着出一大群人。这样的话,之前那些善始善终的努力就都白费了。

  想象一下这种最后的谈话同理发生在情人间的分手时刻,你语重心长地说:\"我现在要跟你分手了,为了你以后更好,我给你提三个改进的意见。第一......\"想到这里,你大概已经可以同时幻听到\"啪\"的一声,和感觉到脸上火辣辣的痛了吧。何必呢。篇2: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2010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2010]128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2012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2010年7月至今的工资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2010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2010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2010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张伟泉 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536-相磊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36-)中国劳动2012第12期篇3:别轻易提交辞职信 别轻易提交辞职信

  如果老板想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让你递交辞职报告,这时候,你可千万不可草率听从而轻易提交辞职信。因为这决定着劳动关系存在或解除,并进而决定着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不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辞职信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的同意,表明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两条规定,即第24条和第28条。根据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员工辞职信和用人单位的同意表示可以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则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协商解除情况,即用人单位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而辞职信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员工先行提出来的,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许多情势下,即使员工不写辞职信,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用人单位也是会找理由辞退员工的,如提出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等。无论用人单位以哪种理由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提供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其次,还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除非员工确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过错包括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人在职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提醒大家:如果不是你自己真的想辞职,而是与单位有不同意见,或是单位想与你解除合同,你千万不能经率地递交辞职报告。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

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共3

  篇1: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一、案情简介: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2010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2010]128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于2012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2010年7月至今的工资元。公司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2010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焦点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2010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2010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三、焦点辨析: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伟泉 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536-相磊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36-)中国劳动2012第12期篇2: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尊敬的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您好!犹豫良久我还是决定要辞职了。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了这份辞职信,对此致以我深深的歉意。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非常感谢大家这一个月来对我的培养和照顾,让我从青涩的学生时代进入到成熟的社会环境当中。我不太喜欢写一些书面的东西,因为总觉得没有生命,没有感情。就像我在这里一个月了,用文字怎么写得出来那些小感动和小开心。记得第一次参加公司的考试的时候最后一道题目是;领导们的品性。当时先是被吓了一大跳,后来又觉得很新颖,想法也很好。可惜当时由于一些原因回答的比较笼统和公式化,今天在这里补上:首先王经理;因为他最简单。有点天真、孩子气,为人确实很正直,心地善良,在管理上稍具能力,学习、适应能力很强,有上进心。缺点是耳根软,心软。建议,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多多益善,要知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苏经理;在我进入公司第一天的时候就觉得这个人很圆滑,懂得为人之道——有时候要知道“圆滑”这个词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有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虽然不是很被认同,但有自己小小的坚持。建议,自己明知道会有怎样结果的事情,能更改就不要让他发生。陈经理;一直都挺敬佩陈经理的,“年轻”这个词从来都是跟“有为”分不开家的。不为人知的耿直豪爽,这点是我最欣赏的地方了。从面相上而言,装糊涂是你最大的特点,心底有着自己不与外人说的矜持、清高和骄傲以及自知。贵在自知,所以我敬佩。建议,坚持坚守不要动摇(其实这句话,我等于白说,因为你心里自己是有答案的)。说实话,在这里工作是我这一个月以来一直很庆幸的一件事情,不仅仅是因为我有看到每个人的闪光点还有人性的善良。其实不是没有看到那些危险和无奈,而是一直相信美好多过残酷,快乐多过悲哀。虽然有过些许不开心,些许难以置信,但总体来讲对我而言还是挺宝贵的经验的。也非常感谢大家的介入让我的暑假生活这么多姿多彩。然而犹豫再三,我还是写了这封信,还是决定离开,非常不舍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批准我的辞职申请书。(上述可能有个人主观色彩在里面,希望公司领导多包涵。)最后祝愿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愿公司发展越来越好!此致敬礼!篇3:关于规范员工辞职手续的相关规定关于简化员工辞职流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员工辞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特对辞职审批及工资发放相关要求如下:一、及时办理手续员工各单位在员工书面提交辞职申请并签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提交hr系统,经行政管理部、档案室、办公室、企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中心、财务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管理人员)最终审批。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工资将随同在职员工一起打卡发放。各单位应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前回收上岗证、工作服(当年发放)、工具及办公工具等物品。丢失的,按照公司赔偿标准,将赔偿金额提交到hr系统。二、未及时办理手续员工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辞职手续的员工,工资要上交财务部。但各单位应及时通知该部分员工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程序结束后,各单位每月一次书面汇总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将工资打卡发放。集团部室由企管部汇总报财务部。因休假上交的工资,员工正常出勤后,参照本条执行。2014年5月1日前辞职的员工,各单位通知财务部打卡发放工资时,应根据规定扣除已核算审批的工龄工资。新入职不满7天辞职的员工不得在工资表中计算工资。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xx 集 团2014年10月

递交辞职报告后需不需要上班共3篇(辞职报告提交后不去上班什么后果)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